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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莫丰明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2013)江刑初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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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丰明,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于广西忻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01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忻城县××东乡××维新××号,现住柳江县拉堡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2年5月10被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5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江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丰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韦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丰明超载且未能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处理,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取得了伤者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丰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覃星

书记员:唐建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