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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许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长刑初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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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3日被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4月12日被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3年4月18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山西省长治县看守所。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3)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鹏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文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且具有安全隐患的两轮机动摩托车,与被害人罗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罗某某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所犯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且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鹏

书记员:李星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