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旭。2013年4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3)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旭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5时许,被告人李旭无证驾驶晋B×××**号半挂车带晋B×××**号挂车沿离碛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离石区柳树局村路段时,将前方刘明明及其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碰撞,致刘明明当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旭驾车逃逸。经离石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旭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6月6日,被告人李旭家属、肇事车辆所有人与被害人刘明明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人民币4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旭的供述;2、证人李岐、刘小龙、刘保柱、白树平、李侯元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车辆痕迹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及事故认定书;5、驾驶证查询信息、肇事车辆查询信息、归案说明、调解协议、赔偿凭证、谅解书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家属及车主对受害人家属予以经济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察以上情节以及被告人过失犯罪的性质,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没有重新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利平审判员:张亚平审判员:邓国平
书记员:霍丽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