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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郓刑初字第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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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2013年1月11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刑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诗民、代理检察员王振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2013年1月9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吕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侯某各项经济损失45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由本院(2012)郓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予以证实。郓城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吕某无犯罪前科,其所在乡镇、行政村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监管能力,愿意对其监督改造。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并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福彪

书记员:马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