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住禹城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于2013年7月14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6日经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禹城市看守所。
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21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NRXX**本田艾力绅小型普通客车沿老城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委会门口,与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杜某、王某某相撞,致杜某、王某某受伤,杜某经禹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某因救治无效于2013年7月30日死亡,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杜某、王某某的亲属在交警部门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杜某、王某某的亲属表示对陈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的证据证实:1、证人杨某某(男,住禹城市)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3日晚上杨某某和陈某某、宋某某、尹某某、李某某在静雅吃完羊肉串后,陈某某驾车,杨某某坐在副驾驶座上,陈某某说去找他的朋友。二人沿老城里东街由西向东行至村委会附近,杨某某突然听到“咣”的一声响,陈某某说:“坏了,撞人了。”接着停车。下车看见车后30米左右躺着一个妇女,后来听说还有一个小孩。2、证人程某(男,住禹城市)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3日晚21:30左右,其在公路北侧村委会东20米左右和二楼的杨某说话,突然听到“咣”的一声响。回头看见一辆白色的商务车撞了一个小孩,后来看见路上还躺着一个妇女。那辆白色商务车继续向东滑行,怕他跑了,上车准备去追,一开灯,那辆车停在了公路南侧。其开车过去拦在白车的前头,下车看小孩的情况,这时杨某也过来了。一小会儿白车上下来两个人,其和杨某截住了他们。3、证人王某(男,住禹城市)的证言证实:其是杜某的丈夫,事故当晚杜某和孩子走着去其岳父家,他娘俩是19:30左右从家出去的,出事时应该是从其岳父家出来回家。其岳父家在某村委会西200米路南,其家在某村委会东50米路北。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8张证实:现场位置、方位、肇事车辆、人员伤亡情况。5、禹城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禹)鉴(尸)字(2013)02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一份附:对王某某尸检照片14张、鉴定结论通知书一份证实:死者王某某符合复合伤死亡。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亲属无异议。6、禹城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禹鉴尸字(2013)0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一份附:杜某尸体检验照片20张、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证实:死者杜某为复合性损伤死亡。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亲属无异议。7、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鲁NRXX**艾力绅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照片6张证实:鲁NRxx**艾力绅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53-62km/h。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亲属无异议。8、禹城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文证审查意见书一份(附:禹城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一份、司法鉴定许可证两份、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证实: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送检的被审查人陈某某血液检验报告:酒精含量为90毫克/100毫升,检出乙醇成分。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亲属无异议。9、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禹城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附:事故认定送达回执2份)证实:陈某某醉酒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王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亲属无异议。10、禹城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两份、禹城市公安局尸体处理通知书二份证实:杜某于2013年7月13日在该院急诊科检查结果为复合外伤,呼吸心跳停止;王某某在该院ICU诊断结果为车祸复合伤、创伤性休克、呼吸衰竭死亡。禹城市交警大队已通知被害人杜某、王某某家属办理尸体丧葬事宜。11、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禹城市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着一份证实:2013年7月13日,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被扣留机动车及机动车行驶证。1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准驾车型C1E,有效期至2014年1月14日;鲁NRxx**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是陈某甲,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4月。13、户籍证明一份证实:陈某某,男,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4、被害人杜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杜某,女,汉族,住禹城市。15、被害人王某某身份信息一份证实:王某某,男,汉族,住禹城市。16、禹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各一份证实:2013年7月13日21时34分,110指挥中心接号码电话报警称,在老城东街村委会门口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两位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21时45分指令交警大队派员出警,市中办派出所派员到现场维护秩序。21时50分交警到达现场,经查,系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事故科当日受理此案。并于7月14日立为交通肇事案件侦查。17、禹城市公安局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7月13日21时34分,禹城市交警大队接群众电话报案称:在老城东街村委会门口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两位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请交警队来看现场。该大队民警李玉华、杨军先、李秀俊、胡建民接到指挥中心的出警指令后,赶往事故现场。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位于老城东街村委会门口,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道路平直,沥青路面,视线一般。现场有一辆小型轿车,两人受伤,已送往医院抢救。小型轿车驾驶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当晚禹城市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带陈某某到事故科进行询问,陈某某供述了其驾驶鲁NRxx**小型普通客车肇事的全部经过。7月14日禹城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日陈某某被刑事拘留,7月26日被逮捕。18、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7月13日21:30,陈某某驾驶其姐陈某甲的鲁NRxx**本田轿车沿老城里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街村委会门口与由南向北步行横穿马路的二行人相撞。当时下着小雨,视线不是太好,陈某某停车,看到被撞的是一个妇女和一个小孩。车有全险。当晚陈某某在静雅喝了2两低度白酒。朋友杨某某在副驾驶座上。19、授权委托书、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杜某、王某某的亲属在交警部门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的亲属表示对陈某某予以谅解。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故,致人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并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孙法宝审判员:李冰峰人民陪审员:韩龙岩
书记员:于宝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