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男,1963年9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人左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舒检刑诉(2013)第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左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就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已部分履行,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束克立
书记员:陈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