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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蒋士仲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临刑初字第002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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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30日被该院取保候审。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蒋某某未归案,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李林代理审判员:李丽人民陪审员:陈东海

书记员:王瑞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