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2013年4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
岩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88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遇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世界
代理书记员:季飞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