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2013年4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
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965号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夜间驾驶机动车未降低车速,临危时采取措施不当,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预交赔偿款,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世界
代理书记员:符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