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丙。上述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王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被告人赵某。2013年7月2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
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台州市××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1,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中路。法定代表人王乙。诉讼代理人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5,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塑料化工市场**。负责人张×。诉讼代理人章××。诉讼代理人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司,组织机构代码×× 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负责人韩××。诉讼代理人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874号起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晚,陈某因饮酒而找到被告人赵某为其有偿代驾,后被告人赵某驾驶陈某所有的浙j ×××××号小型轿车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驶往台州市路桥区方向,23时20分许,自北向南行驶至黄岩××环城东路热电厂对出路段时,因车速较快,未及时发现路上行人,与在机动车道内招拦出租车的行人徐某甲、王某发生碰撞,将王某撞至自南向北车道,随即又被对方向由张某驾驶的浙j ×××××号出租车碾压,造成王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徐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甲、王某、张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分别系被害人王某之夫、长女、次女。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判令被告人赵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张某、连×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台州市××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47347.5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91040元、丧葬费20787.50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520元、其他费用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分别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庭审中,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丙的实际年龄计算。事故发生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经住院治疗25日,为此用去医疗费25617.80元。其要求判令被告人赵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788.30元(其中医疗费26013.30元、误工费6050元、护理费2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2225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另查明,被告人赵某驾驶的浙j×××××号小型轿车已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驾驶的浙j×××××号出租车系实际所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连××挂靠于登记所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台州市××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并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连××出租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经营,该浙j× ××××号出租车已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还查明,事故发生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预交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向公安机关预交赔偿款人民币8万元。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某亲属补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谅解。同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亲属向本院预交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徐某甲、陈某、何某、徐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黄公交认字(2013)第0002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医疗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车辆质量鉴定报告,指令出动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指令出动单,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交通事故死者家庭情况登记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提交的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工资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张某、连××提交的出租汽车挂靠协议书、租车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预交赔偿款凭证,被告人赵某亲属提交的谅解书、预交赔偿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夜间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车速较快,未及时发现路上行人,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补偿被害人王某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又预交部分赔偿款,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要求,其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浙j×××××号小型轿车、浙j×××××号出租车已分别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投保交强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理赔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相关损失。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剩余的损失,由被告人赵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 ×根据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浙j×××× ×号小型轿车、浙j×××××号出租车已分别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就被告人赵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予以理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未能理赔的部分由被告人赵某自行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台州市××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已向公安机关预交赔偿款8万元,该诉讼请求已无必要。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法不符,本院均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因交通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十万七千七百一十六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八万六千三百九十四元,共计人民币十九万四千一百一十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因交通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十一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二万八千七百九十八元,共计人民币十三万八千七百九十八元。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因交通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万二千二百八十四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一万四千零五十元,共计人民币二万六千三百三十四元。五、被告人赵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甲因交通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二百二十二元。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徐× ×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已自公安机关领取的款项,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汇入法院账户(收款单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黄岩工商银行,账号:12×××9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审判长:刘世界人民陪审员:张菊芬人民陪审员:徐国华
代理书记员:金富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