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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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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2013年6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

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890号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该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黄某清的谅解,又系初犯、偶犯,要求对该被告人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罗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永兴

代理书记员:金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