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3年8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
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辩护人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95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初、偶犯,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胡尚慧
代理书记员:屠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