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某,2013年4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辩护人彭举,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丽华,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建广、代理检察员刘兴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彭举、王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某某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交代案情,为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事实依据;2、被告人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戴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某公路非机动车和行人混合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某路口以东路段时,被告人戴某某撞到前方某公路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兰某某,造成兰某某、戴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某某摔倒昏迷,被害人兰某某的丈夫王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戴某某抓获并抽血送检。归案后,被告人戴某某称因当时昏迷,故对事故经过无法陈述。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戴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8.1mg/100ml。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兰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脾破裂等,其损伤程度属重伤。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被告人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被告人戴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发动机排量为104.9ml。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检验,被告人戴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前轮制动不合格。经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检验,被告人戴某某所驾驶的摩托车车身前部右侧部位与包裹着纺织物的软性客体发生了碰撞,车身表面未见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的痕迹。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兰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兰敦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被害人兰某某对被告人戴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与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及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驾驶车辆肇事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戴某某的归案情况;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兰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戴某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戴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戴某某系醉酒后驾驶车辆;4、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的事实;另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意见书、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及质证,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证据的来源和使用程序合法,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及被告人戴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戴某某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待交警处理并如实交代案情,为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案件提供了准确的事实依据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被告人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戴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戴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安全机件失灵的无牌证机动车,量刑时对该情节一并予以考虑。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赵丽
见习书记员: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