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国库。被执行人殷红梅。
申请执行人黄国库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殷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货款12800元及该款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4元,本案执行费用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兴民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新党代理审判员:徐林代理审判员:许剑
书记员:王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