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7739元。该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唐某某在银行的存款47739元(肆万柒仟柒佰叁拾玖元)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诚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