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兵,男。被执行人胡毅,男。
本院在执行张兵与胡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毅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张兵向本院申请终结(2012)翠屏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路审判员:严越春代理审判员:朱睿
书记员:胡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