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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毅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翠屏执字第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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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兵,男。被执行人胡毅,男。

本院在执行张兵与胡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毅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张兵向本院申请终结(2012)翠屏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路审判员:严越春代理审判员:朱睿

书记员:胡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