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锡元,男。申请人林夕珍,女。委托代理人王勇,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泸州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城北新区**紫荆花园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必军,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锡元、林夕珍与被申请人泸州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泸仲字第7号裁决,因泸州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且仲裁裁决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泸州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仲裁裁决载明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泸州仲裁委员会(2013)泸仲字第7号裁决,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乐斌审判员:邹波代理审判员:曹天全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