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任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养路,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兴平市万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582031元、案件受理费4810元、执行费826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支付产生的滞纳金4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37109元。
审判长:刘宝川审判员:冯亚娟代理审判员:杨小刚
书记员:王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