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金诚印刷设备厂,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罗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阳江市全智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冼俊杰,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金诚印刷设备厂与被执行人阳江市全智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穗番法民二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阳江市全智印刷有限公司应分期清偿货款本金856073.11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尚有474073.11元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金诚印刷设备厂于2012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1月8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江市全智印刷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阳江市全智印刷有限公司有印刷机一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阳江市全智印刷有限公司所有的印刷机一台。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从展审判员:袁广峰审判员:陈磊光
书记员:李如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