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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费日东与林昌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阳城法执字第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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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费日东,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林昌盛,男,住阳江市。

申请执行人费日东与被执行人林昌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昌盛应支付货款47619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费日东,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林昌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3月29日前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到市内各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没发现被执行人林昌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4日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2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从展审判员:陈磊光审判员:袁广峰

书记员:李如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