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百汇龙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理人:陆楚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789457.6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额以货款789457.6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从展审判员:陈磊光审判员:袁广峰
书记员:李如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