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学兴。被执行人陶文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县人民法院(2013)环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陶文平在合水县老城镇街道建材经销商张庆辉处的债权(水泥款)1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苟治保
书记员:王莹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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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学兴。被执行人陶文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县人民法院(2013)环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陶文平在合水县老城镇街道建材经销商张庆辉处的债权(水泥款)1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苟治保
书记员:王莹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