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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湖南联创矿冶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责任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3)邵中执字第1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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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湖南联创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龙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胡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邵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0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庞睦辉

书记员:刘建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