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联创矿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龙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胡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邵中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0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庞睦辉
书记员:刘建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