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颜某。被执行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颜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颜某、杨某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颜某、杨某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也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进新
书记员: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