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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汉晶毅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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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晶毅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俞麟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晶毅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俞麟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计币127756.60元,未执行标的计币127756.60元。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债权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建武审判员:吴京进审判员:郑绪刚

书记员:王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