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天虹经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法定代表人:俞伟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姜方谊,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天虹经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嘉海商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为避免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91628.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建华
书记员:林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