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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林战与温州卡历得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温龙执民字第1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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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战,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龙湾区永中街道上湾西路**,公民身份证号:3303031981********。被执行人:温州卡历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明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林战与被执行人温州卡历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制作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卡历得机械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要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427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11月9日止,被执行人温州卡历得机械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林战153300元以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情况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家宝

书记员:(代)杨卓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