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国元。被执行人:温州强正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李国元与被执行人温州强正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制作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强正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人众多,现龙湾区人民政府金融处置办已成立温州强正名人大酒店债务清债处置小组,并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征求各方意见处理温州强正名人大酒店名下资产,经银行查询,该酒店名下无存款。因此,本案等待龙湾区人民政府金融处置办拿出处置方案后再行处理,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截止2012年12月3日,被执行人温州强正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李国元291300元以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994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作力审判员:刘家宝审判员:孙孟
书记员:杨卓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