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叶光良。被执行人陈文锋。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陈文锋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偿还申请人叶光良30000元,余款108000元分期偿还,分别于2012年10月8日前偿还18000元,于2012年10月17日、2012年11月17日前各偿还15000元,于2012年12月17日、2013年1月17日、2013年2月17日前各偿还20000元。如被执行人按上述期限偿还赔偿款,则申请人放弃余款的请求。2、若被执行人逾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有权凭(2012)温龙调字第26号确认决定书内容就未付款项请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259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黎明审判员:李晓中审判员:周建华
书记员:季克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