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州鑫伟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朱作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市华荣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朱莉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温州鑫伟铁合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华荣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华荣阀门有限公司厂房已拆除,同时经银行、土地、房管等单位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亦无财产可供执行。2012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温州市华荣阀门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鑫伟铁合金有限公司13281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062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华荣阀门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建华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