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奉化市金燕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法定代表人:胡国良,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旭日西尔沃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小华,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488号奉化市金燕钢球有限公司与宁波旭日西尔沃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慈溪市有关银行正按市政府的专题会议纪要帮扶被执行人维持经营,增强债务偿还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旭日西尔沃轴承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57985.87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095元、执行费10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14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孙士明审判员:徐人卫
书记员:张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