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清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宝基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朱庆伙,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宝基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宝基金属压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6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
书记员:任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