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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小学与黄建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慈执民字第3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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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小学,农民。被执行人:黄建君,农民。

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305号史小学与黄建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史小学11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37.5元,执行费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30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审判员:莫建江代理审判员:靳春营

书记员:张熠(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