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兵。被执行人: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康哲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鼎盛医药有限公司已停业倒闭,其法定代表人吴文杰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苍水街79号三楼的房产已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由本院轮候查封,但处置完毕尚需一段时间。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58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甬军审判员:陈杨代理审判员:王禹辰
代书记员:张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