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东。委托代理人:蒋志仁、任亮。
上诉人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2)嘉盐民受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属于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一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投标买卖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一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海盐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海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招投标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签订方式,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形成合同关系,故本案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来看,其所列明的两个被告和一个第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综上,原审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建刚代理审判员:王世好代理审判员:钱慧智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