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浦江宏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绍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北团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雪祥。
上诉人浙江浦江宏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12)嘉盐沈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浦江宏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盐县人民法院(2012)嘉盐沈商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代理审判员:金傅祥代理审判员:王世好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