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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海盐金鼎钢管有限公司与嘉善县干窑铸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嘉商终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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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县干窑铸件厂。负责人:吴华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金鼎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华。

上诉人嘉善县干窑铸件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其所提出的申请亦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情形,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善县干窑铸件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海荣代理审判员:王世好代理审判员:钱慧智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