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县干窑铸件厂。负责人:吴华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金鼎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华。
上诉人嘉善县干窑铸件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其所提出的申请亦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情形,其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善县干窑铸件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善县人民法院(2012)嘉善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海荣代理审判员:王世好代理审判员:钱慧智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