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徐维杰。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杭州思可亿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先昌。原审被告:临海市恒信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允满。原审被告:杨贝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支地,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徐维杰因与被申请人杭州思可亿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海市恒信灯饰有限公司、杨贝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1)台临商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浙台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徐维杰因被申请人杭州思可亿电子有限公司被依法注销,故主动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徐维杰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再审人徐维杰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临海市人民法院(2011)台临商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再审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申请再审人徐维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宏亮审判员:陈永领审判员:王安安
书记员:庞昭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