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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叶选荣与陈澄孟、张星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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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叶选荣。委托代理人:王翰丹。被告:陈澄孟。被告:张星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选荣诉被告陈澄孟、张星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选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叶选荣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文丹

书记员:陈茂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