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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与艾杰特玻璃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罗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乐商外初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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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金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平平。被告:艾杰特玻璃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代表人:罗堂清。被告:罗堂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艾杰特玻璃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罗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87.5元,由原告浙江宝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包素素人民陪审员:陈颖周人民陪审员:何淑娜

书记员:王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