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海纳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成建。委托代理人:董春雷、郑培进。被告:二十一世纪联合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维朋。被告:吴进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纳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二十一世纪联合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吴进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海纳电气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朱文协
书记员:陈茂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