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贵溪奥泰铜业有限公司与刘忠江、陈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2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贵溪奥泰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芳。委托代理人:郑加飞。被告:刘忠江。被告:陈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溪奥泰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忠江、陈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溪奥泰铜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朱文协

书记员:陈茂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