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溪奥泰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芳。委托代理人:郑加飞。被告:刘忠江。被告:陈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溪奥泰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忠江、陈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溪奥泰铜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朱文协
书记员:陈茂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