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海巨、曹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辉执字第101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张海巨,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曹亮,男,196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

张海巨申请执行曹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海巨依据已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13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曹亮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亮限期给付申请人张海巨货款733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现经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峰代理审判员:杜广军代理审判员:赵保华

书记员:高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