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栗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申请执行栗某某、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栗某某位于林州市临淇镇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江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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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栗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申请执行栗某某、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栗某某位于林州市临淇镇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江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