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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常某某与栗某某、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殷民执字第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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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栗某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申请执行栗某某、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栗某某位于林州市临淇镇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刘家梁审判员:苏富军

书记员:江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