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海升,又名陈海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付仕森,曾用名付仕林,住隆化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仕森于2013年2月5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守信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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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海升,又名陈海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付仕森,曾用名付仕林,住隆化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仕森于2013年2月5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守信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于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