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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海升与付仕森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隆执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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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海升,又名陈海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付仕森,曾用名付仕林,住隆化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仕森于2013年2月5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守信审判员:谢兆平人民陪审员:刘云辉

书记员:于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