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仙维民,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礼福,男,1959年7月1日出生,壮族。被执行人陈梅芳,女,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仙维民与被执行人邓礼福、陈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梅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新区支行存款25000元,因需在该账户中扣划相关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陈梅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新区支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陈梅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新区支行存款25000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黄剑波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