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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上法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书

(2013)上法执字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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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戴瑜。被执行人吴耀权。

申请执行人戴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吴耀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146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不到被执行人吴耀权有可供执行之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吴世耿执行员李枝英执行员冯林

书记员:梁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