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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佩玲案外人异议执行民事裁定书

(2013)珠中法执外异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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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人:蔡佩玲,女,。委托代理人:骆晓英,女。委托代理人:崔建国。委托代理人:韩力均。被执行人:珠海市赣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其恩。

在本院执行王巍与珠海市赣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鑫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作出(2012)珠中法执字第1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12)珠中法执字第15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赣鑫公司名下的珠海市香洲红山路XX号X栋XX室、XX室。对此,蔡佩玲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蔡佩玲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以已与申请执行人王巍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蔡佩玲申请撤回异议,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法律规定不准撤回异议申请的情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蔡佩玲撤回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赣鑫公司名下的珠海市香洲红山路XX号X栋XX室、XX室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永科审判员:周志毅代理审判员:黄汉源

、书记员: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