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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曲晓中与王元龙、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禹法执字第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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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曲孝中,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元龙,男,1963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曲孝中与被执行人王元龙、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曲孝中放弃部分利息权利,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禹商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贵彪

书记员:刘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