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福华。被执行人李悦光。
申请执行人王福华与被执行人李悦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央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福华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央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管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