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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福华、李悦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寒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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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福华。被执行人李悦光。

申请执行人王福华与被执行人李悦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央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福华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寒央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赵无江审判员:张剑平审判员:张京发

书记员:管凯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